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招商

鳗鱼标苗公开选定合作方公告

2024-03-05 550次浏览

为落实省市区高质量发展要求,我司以南沙区规划创建鳗鱼产业园为契机,引入合作方开展鳗鱼标苗合作业务。具体方案如下:

一、业务背景

鳗鱼作为一种具有较高营养价值和经济价值的鱼类,素有“水中人参”的美誉。我国拥有鳗鱼养殖的自然地理优势,是世界上最大鳗鱼生产国。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广东鳗鱼产业经过多年发展,实现了规模化、生态化、标准化生产。南沙区地理位置优越,自然环境良好,产业基础好,为鳗鱼养殖产业创建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南沙区计划创建鳗鱼产业园,在鳗鱼养殖生产、加工、品牌等方面助力鳗鱼产业发展。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市区高质量发展要求,践行集团“科技兴农、产业强企”使命,做大做强做优农业产业,我司拟乘南沙区规划创建鳗鱼产业园的契机,规划开展鳗鱼标苗业务。

二、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州南沙渔业产业园有限公司鳗鱼标苗项目

(二)合作方工作要求:

1)确认范围内鳗鱼标苗管理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苗、喂料、病虫害防治、收货点数、打包发货、养殖尾水处理等;

2)标苗周期内须至少六名全职人员常驻基地,提供鳗鱼标苗技术保障及人工;

3)须按标苗生产需要提供养殖生产设施场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全场主备供电设施、增氧机、料台、配套设施及管理用房等,其中场地位置须位于珠三角范围内;

4)须按标苗生产需要提供养殖生产所需饵料、药品、检验检测等。

5)提供渠道协助渔业公司实现玻璃鳗采购及标苗产品销售。

(三)合作基本情况:本次养殖我司深度介入养殖流程,负责采购全部玻璃鳗苗种,管理全部项目供销和标苗养殖全过程。基于本业务为我司新拓展业务,引入合作方须负责提供养殖技术、玻璃鳗采购和鳗鱼苗种销售渠道,降低苗种供应、养殖和市场风险,并约定我司收取全部销售收入,保障项目保底销售收入。

三、业务合作条件

(一)合作期限

本次养殖周期为1年。

(二)合作运营模式

1)我司作为本业务实施主体,深度介入养殖全流程管理,负责采购全部玻璃鳗苗种,管理全部项目供销和标苗流程。其中,玻璃鳗采购按实际发生情况支付,采购金额总投入约2500万(最高不超过中标方抵押资产总额);我司管理成本按实际发生支付;其他费用由合作中标方先行支付,待养殖产品销售后,我司按协议约定以技术服务费形式支付。

2)合作方提供技术支持、养殖现场生产、协助统购统销,负责先投入鳗鱼标苗养殖人工、场地、设施设备、饵料、药品、场地维护及尾水治理费用共计约572万元,按标苗养殖生产实际情况投入相关物料,不以本核算金额上限停止投入。

3)我司全程监控管理标苗养殖过程,对标苗生产的日常操作、投入品管理、生产记录等养殖全流程跟踪管理并存档。

4所有标苗产品由我司统一销售,计入我司收入;根据业务收益情况,合作方可获得一定比例分成。

(三)合作分成原则及比例

1)合作方须确保本项目全部苗种销售收入不低于核算投入总成本的103.3%(核算投入总成本为:玻璃鳗采购费用+管理费用+技术服务费成本。其中玻璃鳗采购费用按实际核算;管理费用按38万定额核算;技术服务费成本按玻璃鳗实际采购数量*3.575/尾核算)。该销售收入为本项目约定的最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称“最低标准线收入”)。

本项目全部苗种销售收入不低于投入总成本的比例,参与招商合作的意向方可根据项目招商条件及自身运营情况进行测算,作为参与招商合作的意向方的评比条件之一,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线收入”的比例,我司择优选定,以最终招商结果为准。

(2)若本项目全部苗种销售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线收入的,则视为合作方未能有效履行合作义务,需至少向我司承担如下违约责任:一是无权向我司请求支付任何技术服务费;二是由合作方在接到通知起10日内,向我司补足缴纳实际销售收入与“最低标准线收入”的差额部分;延期不补足的,我司有权按每日差额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合作方累计逾期缴纳利息。补足缴纳后,合作方有权请求我司按合作协议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3)若本项目全部苗种销售收入达到最低标准线收入,我司按实际玻璃鳗采购数量*3.575/尾核定合作方投入,并按项目双方投入比例分配项目收益。我司按该投入及收益总额支付合作方技术服务费。

(4)若本项目全部苗种销售收入超出最低标准线收入,除本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3)项约定分配外,超过最低标准线收入部分的销售额,可以约定其中的低于或等于70%作为额外的技术服务费支付给合作方。

上述超额部分分配百分比作为参与招商合作的意向方的评比条件之一,我司择优选定,以最终招商结果为准。

(四)保证金

项目实施前合作方一次性向渔业公司提供价值2500万元资产作抵押,以保证合作方培苗过程不中断,不得出现“使用违禁药品”等违约行为,养殖达到质量安全标准且能达到养殖收益的最低要求,确保有效履行合作义务。如合作方所提供的资产在抵押期间出现折损、贬值 、灭失、转移等原因导致我司能够行使的抵押权不足2500万元的,应在接到我司通知起10日内,以“现金”或提供新的抵押资产等有效方式,保证我司原定的2500万元抵押权利不受侵损;延期不补足或无法提供新的资产抵押的,我司有权按不足金额部分万分之三每日向合作方计收违约金。如合作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无法保证合作收益,渔业公司有权直接行使上述资产抵押权以弥补合作方向我司承诺的“最低标准线收入”差额部分、因合作方违约给我司造成的损失、我司为行使抵押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各项延期利息等。资产价值由我司选定第三方评估单位评估价值为准,且,我司总投入不超过抵押资产价值总额。

(五)场地征收补偿条款

项目执行期内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或因其他原因需提前收回用地的,合作方优先协调养殖生产和用地需求之间的时间差,待标苗养殖生产结束后再行用地交付。若无法协调,必须提前收回用地的,按以下方式执行:

合作方尽可能协调同等面积养殖生产车间继续开展标苗养殖生产经营,若无法提供合适养殖生产车间,项目提前终止,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本方案所述地块征收涉及青苗补偿,本方案所述区域所有征收青苗补偿都归我司,合作方不分享征收青苗补偿。

四、报名资格

报名单位应是在广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报名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以鳗鱼育苗、养殖为主要业务。且报名单位或报名单位控股股东或报名单位关联企业,管理自有或租赁水产苗种繁育车间,车间养殖水体不小于2000立方,并明确该场地可用于本项目标苗生产。(提供相应场地持有或租赁等证明文件、提供场地持有方确认场地用于本项目的佐证文件,场地位于珠三角范围内)。

五、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为委托参与报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报名人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资信情况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后截图打印,网址:http://gd.gsxt.gov.cn);

5)对合作方案明确知悉并按合作方案执行承诺书;

6)报名单位或报名单位控股股东或报名单位关联企业,管理自有或租赁水产苗种繁育车间,车间养殖水体不小于2000立方,并明确该场地可用于本项目标苗生产。(提供相应场地持有或租赁等证明文件、提供场地持有方确认场地用于本项目的佐证文件、提供场地区位图并明确位于珠三角范围区域内)

7项目全部苗种销售收入不低于投入总成本的百分比(103.3%为有效报价)

8)超额部分分成比例承诺(≤70%为有效承诺函)

9)价值大于等于2500万元人民币抵押资产相关材料,并明确该资产用于本项目实施期间抵押。

10)报名人廉洁承诺书。

注:上述资料需加盖报名人公章以密封形式送达,封口处贴密封条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印章必须完整、清晰。

六、报名资料送达时间及要求:

报名单位应当在2024319日上午9:30-10:30,现场送达方式递交报名资料。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灵新公路新港大道1号南沙渔业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1201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0-39089386。

七、开评时间及评定原则:

1、开评时间:2024319日上午10:30-12:00

2、开评地点:广州市南沙区灵新公路新港大道1号南沙渔业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1201

3、评定原则:根据报名单位提交的超额部分的分配比例及最低标准线收入不低于投入总成本的百分比进行综合对比,综合评分最高者为第一候选人。

综合评分表

项目

评分规则

总分100

权重60%

最低标准线收入不低于投入总成本的百分比

报价范围≥103.3%为有效报价;报价103.3%为1分,每高于103.3%的0.1%加1分,不足0.1%按0.1%计。报价超过113.3%均为100分。

得分

加权得分

报价

 

 

 

项目

评分规则

总分100

权重40%

超额部分分成比例

报价范围在0-70%为有效报价;报价70%为1分,每低于70%的0.1%加1分,不足0.1%按0.1%计。报价低于60%均为100

得分

加权得分

报价

 

 

 

综合得分

 

4、若出现候选人评分相同,以最低标准线收入不低于投入总成本的百分比较高者判定第一候选人。

八、其它:

有效报名的单位仅1名时,可直接洽谈商定。

本公告作为本次鳗鱼标苗合作项目选定合作方的要约邀请,公告所列合作条件不视为具体的要约条件,任何一方不得基于所列合作条件请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具体合作事宜由我司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确定。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南沙渔业产业园有限公司所有。

 

附件:

1.鳗鱼标苗合作协议

2.抵押合同

 

广州南沙渔业产业园有限公司    

                              20243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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